2、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会同设区市财政局和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按照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验收标准及评分细则要求进行项目评审验收,并作出验收结论。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验收合格的最低分数为总分的80%。验收合格的集贸市场改造项目,由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会同设区市财政局向省经贸委、财政厅提交验收报告(含项目建设改造情况和验收结论),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3、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组成验收抽查小组,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各地已经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检,对集贸市场升级改造结果进行综合评审。
4、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验收结果下达奖励资金。每个验收合格的市场由省级财政奖励10万元。
(三)验收工作要求
1、项目承办市场(企业)对改造项目和所提供项目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提供真实改造项目,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
2、集贸市场改造工程是一项惠民、利民工程。各地经贸、财政部门要重视集贸市场改造项目质量,严格按照省城乡集贸市场改造项目验收标准和评分细则有关要求,严肃验收工作纪律,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不得随意降低项目验收标准,认真做好验收工作,切实把这项惠民、利民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附件2:
城乡集贸市场规范化改造
验收标准及评分细则
一、范围与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县城、乡镇所在地集贸市场的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制度的改造和完善的基本要求。
城乡集贸市场规范化改造,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需要和商业发展的要求,对现有集贸市场以就地改造、异地置换改造等多种形式,通过划行归市,增加服务功能、改善购物环境,配置简易食品卫生检测、垃圾污水处理、安全监控的设施设备,建立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管理等规章制度,使其成为卫生安全、经营比较规范、制度比较完善的城乡集贸市场。
二、验收标准
(一)项目应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城镇商业发展要求;
(二)市场建筑应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有房顶的彩钢结构简易建筑,并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
(三)用地面积乡镇所在地应当在600平方米以上,市、县城区应当在1000平方米以上,出入口不少于2个(有条件的应当多设进出口),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购物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