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推进城乡集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5、在本年或上年度内完成改造并投入使用;
  6、达到省经贸委规定的城乡集贸市场超市化改造验收标准,评分合格;
  7、省级财政性资金前五年未给予补助的。
  (二)申请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项目建设方案;
  3、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证明(照片资料等);
  4、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5、其它相关材料。
  四、项目申报、下达与验收
  (一)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按照市场(企业)自愿申请、地方政府部门评审验收、省有关部门审定奖励的原则开展。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于今年5月30日前将书面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经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于今年6月15日前将改造项目计划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三)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项目进行筛选审定,核准下达建设改造项目计划。
  (四)建设改造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设区市、县(市、区)经贸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指导督促。
  (五)改造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设区市和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按照省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改造项目进行现场评审验收,省里对验收质量进行抽查。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给予奖励。
  五、项目验收规范
  (一)验收材料要求
  1、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报市场类型、辐射区域、改造主要内容、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基本情况。
  2、市场(企业)营业执照或市场登记证或批准设立市场的合法文件。
  3、市场(企业)依据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验收标准及评分细则进行的自测评分材料。
  4、市场(企业)建设改造投入资金凭证或证明材料。
  5、市场(企业)建设改造工程验收报告或证明材料。
  (二)验收工作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要求实施项目改造,在改造项目完工后按照省下达的验收标准及评分细则要求进行自测自评。自测自评合格的市场(企业)向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