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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推进城乡集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城乡集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通过政府政策引导、企业自主建设,升级改造一批城乡集贸市场,初步构建规范化的农产品零售终端,改善居民购物环境,拓宽保障食品供应和安全的新路子。
  城乡集贸市场升级改造的目标是:2008年在省定的49个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或财力相当于财政转移支付县(名单见附件5)的集贸市场实施升级改造,原则上一个县(市)改造一个市场。通过这些项目示范带动,促进其它集贸市场全面实施升级改造。
  二、项目改造重点
  (一)现有集贸市场就地或异地改造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完善市场交易、快速检测、垃圾污水处理和安全监控等硬件设施,建立健全各项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二)集贸市场就地全部或部分改造或异地置换改造为生鲜超市(非集贸市场置换新建的生鲜超市不在内)。
  三、项目申请条件与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1、集贸市场规范化改造
  申报集贸市场规范化改造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所在地必须是49个省定实行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或财力相当于财政转移支付县的城市、县城和乡镇;
  2、依法设立,已建立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管理规范的集贸市场;
  3、近两年市场年交易额,市、县城区在1000万元以上,乡镇所在地在400万元以上;
  4、改造后的市场营业面积,市、县城区不小于1000平方米,乡镇所在地不小于600平方米,功能和设施符合集贸市场改造要求;
  5、改造项目应在2008年或上年度内完成并投入使用;
  6、达到省经贸委规定的城乡集贸市场规范化改造验收标准,评分合格;
  7、省级财政性资金前五年未给予补助的。
  2、集贸市场超市化改造(即“农改超”)
  申报“农改超”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所在地必须是49个省定实行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或财力相当于财政转移支付县的城市、县城、乡镇;
  2、承办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立,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业绩良好,运营规范的流通企业;
  3、网点应当符合当地商业发展要求,建设改造项目相关批准手续完整;
  4、改造后超市经营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生鲜食品经营面积比例不低于50%,功能和设施符合“农改超”标准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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