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闽经贸机电〔2008〕277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2008年民爆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现将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2008年民爆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科工爆[2008]40号)转发下达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结合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2008年民爆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机电[2008]144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督查方式及时间安排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复查阶段(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5月31日)
1、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在前一阶段已完成的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按照科工爆[2008]40号文提出的督查重点进行复查,并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进行总结,对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列出计划,做好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及应急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2、生产企业要尽快落实拆除和新建民爆物品生产线的实施计划。对已确定拆除的旧生产线,要制定拆除时间表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经我委组织专家评审后方可实施。
二、督查阶段(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6月30日)
1、设区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专家成立检查组(含分支机构),对辖区内民爆销售企业进行全面复查和督查,请各单位于5月20日前按照闽经贸机电[2008]144号文件附件二的要求填写《民爆物品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表》并传真至我委机电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便统一安排有关专家参与检查工作。
2、我委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民爆器材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办法》对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和督查。
3、各生产企业接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组织的专家组督查;各生产、销售企业接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督查。
三、我委布置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仍我委闽经贸机电[2008]144号文要求执行,请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我委联系人:李国贤(电话:0591-87553243,传真:87551141)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