㈤规范涉及企业的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完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有关信息公开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的法制环境。行政执法部门进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必须做到依法、廉洁、文明。拥有相同职能的部门和同一部门的上下级,不得对企业进行重复检查。严禁违反规定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不得以检查为由无偿占用企业商品和物品、对相对人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凭借职权向企业摊派、强拉赞助、报销费用;不得强迫企业参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考核、达标、升级、评优等增加企业负担的活动。
㈥清理规范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执法依据,不得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做到格式统一、表达清楚、用语规范。要减少填发式文书的使用,按照《江西省行政许可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样本)》(赣府法办字〔2007〕23号)的要求,推广制作统一的格式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要内容严谨、寓于说理性,并在文中对当事人提出的主要申辩事由以及自由裁量权作出答复和说明。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实行案卷评查制度,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县(区)政府及其执法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部门规范执法。
㈦改进行政执法作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礼貌待人。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按照《江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汇编》的要求,正确、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机制,严格监督检查。
㈧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新余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余府发〔2008〕12号)的要求,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办法和标准,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评价,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程度等具体情况,依照《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省政府令第124号)、《
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工作步骤
㈠准备阶段(4月27日至5月10日)。各地各部门要对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认真研究和部署,并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准备工作情况和方案于5月1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
㈡清理规范阶段(5月11日至8月30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完成清理规范工作,清理规范结果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于6月11日前将方案中有关清理工作的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8月30日前将方案中有关规范工作的结果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自查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
㈢检查考评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将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执法案卷评查、暗访等多种形式,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五、有关要求
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和市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机关效能年活动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契机,切实改进执法作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关系全市各级政府所属各执法部门和每个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精心组织,组建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把清理规范工作与日常行政执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克服形式主义,真正把方案上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要相互配合,加强指导,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㈢严格考评,落实责任。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要制定科学具体、操作性强的绩效考评工作方案,在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和部署下,对全市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进行考评。对工作任务完成得好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没有按要求、按时间完成有关工作的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考评结果上报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作为单位业绩评定和领导干部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