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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方案的通知
(余府办字〔2009〕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机关效能,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创建最优发展环境,根据《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58号)和《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办字〔2009〕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和市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建最优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全市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是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得到增强;二是随意执法、执法不公,乱收费、乱罚款和“吃、拿、卡、要、报”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执法作风有明显转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有明显上升;三是行政执法有关制度进一步健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权责不明的现象得到纠正;四是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形成按法定程序办事的习惯。

  三、工作任务

  ㈠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各级政府要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规定,认真执行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审查制度。按照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施机构的分类,对本地所有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尤其要杜绝临时机构、没有法定依据自行委托的组织执法。对经清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由本级政府通过报纸、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经清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核发罚没票据。各地要将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按照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要求,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㈡清理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认真落实《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对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使用等管理制度。对申领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各级行政机关要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坚决纠正在行政执法中以权谋私等各种不正之风。

  ㈢清理行政执法依据。各级行政部门要对本部门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进行全面清理,列出本部门执行的执法依据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等执法事项,汇编执法依据目录并予以公布。今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执法依据。

  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内部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人员配置,将本部门的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采取流程图(表)与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将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各个环节、执法岗位的职权责任明细化,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对社会公开,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对经清理后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并在办公场所公示。建立健全受理、说明理由、告知、听证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和行政执法违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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