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磷尾气利用率――指在生产界区内外用作燃烧和生产各种化工产品的黄磷尾气量占总黄磷尾气量的百分数。
泥磷――指黄磷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元素磷的污泥和含较多污泥杂质的黄磷。
三、能源数据统计范围
(一)黄磷产品综合能耗包括黄磷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各种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包括作为原料、材料的能源消耗;不包括基建、技改项目建设能耗、以生活为目的的能耗和向外输出的能源。
(二)黄磷产品综合能耗是指在报告期内生产黄磷产品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量,经综合计算后得到的能源消耗量;即在报告期内黄磷生产界区实际消耗的一次能源量(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量(电力、焦炭、煤气、电石、炭素制品、蒸汽等)和耗能工质(如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不包括自产的耗能工质,但包括其所消耗的能源。
(三)黄磷生产界区外企业的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应按消耗比例法分摊。
(四)碳素砖、润滑油的消耗不计入产品能耗中。
(五)焦炭(或无烟煤)消耗以实际入炉量加损失量计算,调出的焦(煤)粉不计入总能耗中。供辅助、附属生产系统的焦(煤)粉按比例分摊法计入总能耗中。
(六)黄磷生产界区内回收本界区内产生的余热、余能及化学反应热,不计入能源消耗量中。供界区外装置回收利用的,应按其实际回收的能量从本界区能耗中扣除。
四、统计方法及管理
(一)各种能源的热值应折合为统一的计量单位吨标准煤(tce)。在报告期内实测的企业消耗的一次能源量,均按低位发热量换算为标准煤量。没有实测条件的,采用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二)统计的各种参数必须在同一报告期内。
(三)能源消耗量的统计、核算应包括各个生产环节和系统,既不应重复,又不应漏记。
(四)企业综合能耗的统计、核算必须按相关的国家标准、核算规程执行,由企业的归口(专业)部门完成。
(五)企业应建立能耗测试数据、能耗计算和能耗考核结果的文件档案,并对文件进行受控管理。
五、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