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五)贷款用途和额度。生源地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贷款。
(六)贷款期限。生源地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七)贷款利率和利息。
1.生源地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2.生源地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八)本息偿还。
1.正常还款。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2.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九)贷款程序及工作流程。
1.借款学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资助办领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到村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
2.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学籍证明(新生为高校录取通知书,在校生为学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县资助办提交申请。
3.县资助办现场办理借款学生贷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同意借款学生贷款申请。申请表一式二份,县资助办保留一份和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学籍证明复印件一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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