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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中国农业银行(承办代理行)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协助财政部门监督贴息资金专款专用。
  来宾银监分局:督促各县(市、区)中国农业银行(承办代理行)积极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并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检查,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落到实处,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合规发展。对形成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帐,经认定,凡经办金融机构及信贷人员操作规范,并符合有关政策法规,银行业监管部门不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
  市教育局: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贫困学生基本情况及生源地助学贷款市场需求情况,督促各县(市、区)教育局向当地中国农业银行(承办代理行)提供高等院校学杂费收取情况,并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市地税局:根据税法规定,对各商业银行(承办代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加强对承办代理行免税申请的监督,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中国农业银行(承办代理行):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资金结算和监督等事项。为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资助办”)和借款学生开立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账户。依据经国家开发银行审定的有关凭证及清单和《放款(扣款)指令汇总表》,审核无误后,按操作规程对有关账户进行划转手续。负责对其支付结算系统进行完善和日常维护,以保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支付结算的顺利进行。
  三、信贷政策与管理
  (一)本方案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依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县资助办和基层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等)的组织和管理优势,具体负责贷款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贷款发放、贷款回收等具体工作。
  (三)生源地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委托各县(市、区)中国农业银行为承办代理行,并签委托代理协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资助办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县资助办在代理行开立生源地贷款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资金的结算和贷款本息的归集;借款学生在代理行开立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资金的支用和本息回收。
  (四)贷款条件。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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