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中国农业银行(承办代理行)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协助财政部门监督贴息资金专款专用。
来宾银监分局:督促各县(市、区)中国农业银行(承办代理行)积极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并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检查,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落到实处,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合规发展。对形成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帐,经认定,凡经办金融机构及信贷人员操作规范,并符合有关政策法规,银行业监管部门不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
市教育局: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贫困学生基本情况及生源地助学贷款市场需求情况,督促各县(市、区)教育局向当地中国农业银行(承办代理行)提供高等院校学杂费收取情况,并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市地税局:根据税法规定,对各商业银行(承办代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加强对承办代理行免税申请的监督,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中国农业银行(承办代理行):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资金结算和监督等事项。为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资助办”)和借款学生开立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账户。依据经国家开发银行审定的有关凭证及清单和《放款(扣款)指令汇总表》,审核无误后,按操作规程对有关账户进行划转手续。负责对其支付结算系统进行完善和日常维护,以保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支付结算的顺利进行。
三、信贷政策与管理
(一)本方案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依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县资助办和基层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等)的组织和管理优势,具体负责贷款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贷款发放、贷款回收等具体工作。
(三)生源地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委托各县(市、区)中国农业银行为承办代理行,并签委托代理协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资助办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县资助办在代理行开立生源地贷款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资金的结算和贷款本息的归集;借款学生在代理行开立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资金的支用和本息回收。
(四)贷款条件。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