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9年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9〕2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9年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做好2009年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子女
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
(市教育局)
根据《
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二、适用对象
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以外到本市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务工就业且暂住在本市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的农村劳动者的6―15周岁有学习能力应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子女(包括被监护人,下同),适用本《意见》。
三、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负责全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督导工作。
(二)五城区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自区域内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全面工作。
(三)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划片指定、统筹协调”的原则,负责各自区域内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督导工作。
(四)市及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负责采集、统计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接收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子女的公办学校和受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接收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子女的民办学校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核定、调整教师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企业招用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时使用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并将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五)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各自辖区内申请子女就学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有关情况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