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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工作标准

  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监督有效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

  (一)国务院、省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予以取消。

  (四)基层和审批对象强烈要求下放,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不能由县(区)审批的,应当下放;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市级行政机关实施的,可采取委托等方式下放到县(区)。

  (五)县(区)级行政机关作实质性审查,市级行政机关作程序性批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当采取委托方式下放县(区)实施。

  (六)对经确认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五、工作步骤

  我市行政审批清理工作自2009年4月下旬开始至2009年6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清理阶段(2009年4月下旬至2009年5月20日)。

  1、明确机构,确定人员。各地各部门要结合省级行政审批清理结果,明确本地本部门行政审批清理工作机构,确定专职人员,立即着手自查清理工作。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名单应在4月3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2、严格标准,认真开展行政审批项目的自查工作。各部门对照上级部门清理结果,结合2008年市本级的清理目录,按本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要求,将清理结果一式四份(用A3型号纸张)。于2009年5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并附电子文本。各部门未按清理要求如实如期上报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市政府一律不予公布,今后如再进行该项行政许可(审批),按违规行为处理。

  3、县(区)政府应当按照本方案要求,在5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自查工作。自查结果一式四份(用A3型号纸张)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审核论证阶段(2009年5月21日至6月15日)。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审改办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力量对各部门上报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对拟保留、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汇总,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四堂“会审”,最后以市政府名义对外公布;对各县(区)的行政审批自查结果,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审改办和市行政服务中心按项目名称、数量、审批期限和工作流程“四统一”的要求,提出审核意见。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由各县(区)政府按规定程序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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