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调整完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调整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府发〔2008〕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抚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试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含乡镇)所有常住居民(含未成年人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城郊被征地农民,均可依据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基本保障、全覆盖、缴费与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
(二)坚持以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的筹资参保原则;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提供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
(四) 坚持市级统筹管理制度,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原则;
(五)坚持统筹考虑、属地管理,衔接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等业务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参保资料信息的录入和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