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闽经贸函综合〔2008〕349号)
各设区市(厦门市除外)经贸委(贸发局),有关典当行:
根据《
典当管理办法》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83号)要求,从2008年起,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每年7月份换发当年到期的许可证。现就有关许可证换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发许可证对象和要求
(一)凡依法设立、上年度年审合格、许可证本年度到期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以及6月底前已完成变更审批的典当行列入本次换证对象。
(二)凭有效旧许可证(正、副本)换发新证。旧证遗失的,应由持证人提出书面报告并登报挂失,经我委核实并报商务部核准后方可换证。
二、换发许可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