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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商贸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经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1、各设区市、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督查阶段(6月15日-7月14日)
  各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列出本区域要重点督查的商业场所和屠宰企业,将名单上报给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在县(市、区)上报的重点督查名单基础上,加上设区市属的商业企业、场所,列出本设区市的重点督查对象,上报省经贸委商业处,同时组织力量对列名的重点对象逐一进行督查。
  2、省经贸委督查阶段(7月15日-7月31日)
  省经贸委按照不少于1/3的比例对各设区市列名的重点督查对象进行抽查,并随时配合商务部的专项行动督查组,对各地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注意事项
  (一)各级内贸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关注生产生活环境的安全,发动企业职工都来关注作业环境中的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向社会公布隐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安全隐患,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做得好的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对安全生产隐患多、措施不力、自查不认真、走过场的企业,要予以公开曝光,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在百日专项督查行动期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也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
  (二)请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制订的安全生产经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连同此项工作的领导小组名单,于5月20日前一并报送省经贸委商业处。
  (三)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要及时反馈,对每月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每月8日前报送我委商业处。若有突发事件或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当地内贸主管部门必须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我委。
  (四)各县、市(区)内贸主管部门于8月1日前,将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治理与督促检查的总结报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由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汇总后于8月5日前(包括电子文档)报我委商业处。
  八、联系方式
  省经贸委商业处:马国武
  电话:0591-87816940
  传真:0591-878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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