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屠宰加工行业是这次开展百日安全生产经营专项行动的另一个重点领域。屠宰加工行业的督查内容及措施:
1、加强屠宰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经营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各级内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厂(场)监管,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经常发生私屠滥宰、和销售病害肉、注水肉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进行重点打击,依法坚决取缔非法屠宰窝点,摧毁其经营网络。
2、加强牲畜进场管理,完善交接登记制度。各屠宰厂(场)要认真执行牲畜进场必须经驻场动物检疫员检疫认可,凭产地检疫单和动物检疫员签字后方可接收进场,并建立交接登记台帐,保确有疫情牲畜不进场宰杀。
3、严格检疫检验,确保肉品卫生质量。牲畜屠宰厂(场)要认真配合动物检疫部门开展宰前宰后检疫,加大“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的抽检密度,抓好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严格实行凭两证两印(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合格印章)方可出厂上市制度。建立健全检疫检验登记制度,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4、加强无害化建设,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经检疫和检验发现的病害死牲畜及检出不合格肉品要按照国标《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疫情传播,并建立无害化处理台帐。
5、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可溯源制度。各屠宰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各种登记台帐制度,做到进场有验收、宰杀有检疫检验、出场凭两证两印,证章相符,帐实相符,发现不合格肉品及时召回,追溯源头,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
6、加快屠宰厂(场)建设,提高屠宰质量。各市、县、区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区屠宰厂(场)建设的领导,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按照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级标准进行达标改造和新建、迁建工作。
六、督查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改阶段(5月至6月14日前)
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经贸委248号文部署要求,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改,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责任,投入专门资金立即实施整改和治理;要制订各种可能情况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各级内贸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6月14日前,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要将各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情况汇总后上报我委商业处。
(二)督促检查阶段(6月15日-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