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6.公安机关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7.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8.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

  1.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书后,应及时进行入户调查,并在社区(村)进行公示(3-5天);

  2.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村(居)委会在《贵阳市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实、社区查访,对符合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区(市、县)民政局审批。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将给予临时救助的家庭情况输入计算机。

  (三)审批

  1.区(市、县)民政局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区(市、县)民政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特殊紧急情况,可简化程序,随报随批,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

  3.因病、因灾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较大困难的,一次性救助金额超过3000元以上的,报贵阳市民政局批准。

  4.特殊情况,市民政局可以直接救助。

  第九条 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纳入每年的部门预算,市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救助金使用额度编制预算,资金滚存使用;

  (二)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可根据情况作临时补充;

  (三)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金和物资等形式参与临时救助。

  第十一条 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设立专账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市、区(市、县)临时救助资金每年3月31日前进入本级专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