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8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贵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构建生态文明城市,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黔民发〔2007〕38号)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且居住在本市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是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对本市因病、因灾等造成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一次性应急生活救助的措施。
因地震、水灾、旱灾、风雹灾等大面积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
(二)及时、适度和公开、公平、公正;
(三)保障基本生活;
(四)属地救助。
第五条 临时救助重点对以下几种对象给予救助: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家庭、“三无”人员、五保对象;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贵阳市城市本地区低保标准、低于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国家扶贫办提供的贫困线标准的农村低收入家庭;
(四)贫困家庭的子女就读高中、职业中专经各种救助后,仍无力支付学费的,或参加全国统考被国家国民教育系列高等院校正式录取后,家庭无力负担其赴学校报到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