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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2009年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执法,大力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要加强对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商住楼、综合楼消防安全的动态监控,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要加强对消防产品和消防施工单位、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消防产品和消防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备案制度。要积极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加强对消防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电气防火检测、消防设施检测等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

  (三)抓好重大火灾隐患整治。认真贯彻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督办暂行规定的通知》(泸市府发〔2008〕26号)精神,抓好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今年,各地要新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对2008年遗留的5起重大火灾隐患,相关区县要加强措施、强化监管,确保在规定时间整改销案。

  (四)强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能。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四川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要求,坚持“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总结经验、不断深化”原则,把消防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考核和执法质量考评,不断规范和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明确社区、村寨消防工作责任民警,加强对居民住宅区、村(居)委会和小单位、小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督查,从源头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深入推进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努力遏制农村火灾多发势头

  各地要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8〕4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统筹研究,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筑耐火等级低、消防水源缺乏、消防车道不畅等现状,优化农村消防安全环境。加强农村火灾隐患整治,结合农村“房改、电改、水改、灶改、路改”工作,解决火灾隐患突出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推动“平安社区”创建活动,把社区消防建设与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治安、社区警务等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加强社区消防设施建设,完善社区消防工作机制,提高社区防控火灾能力。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先进乡镇”、“先进社区”评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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