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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开展无证办学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集中整治(2009年4月13日-2009年4月26日)。各县(区)要以国家、省市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为依据,严格执法,坚决取缔无证办学机构和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对非法办学的举办者和为非法办学提供场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教育。

  (三)整理归档(2009年4月27日-2009年4月30日)。各县(区)要及时将辖区内所有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相关资料分类归档管理,并将《县(区)民办教育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送市教育局社管科。

  (四)公示结果(2009年5月上旬)。各县(区)要认真做好无证办学清理整顿的材料汇总工作,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市教育局并向社会公示清理整顿结果。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时间表完成各阶段的任务,确保在2009年5月上旬前全面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事关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与稳定。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无证办学清理整顿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把清理整顿无证办学活动作为当前重要的工作来抓。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好头、负好责,集中精力,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二)强化组织领导。清理整顿无证办学必须坚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力推进。县(区)和乡镇政府都要成立清理整顿无证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领导亲自抓,将任务层层分解,确保此次清理整顿工作顺利推进。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清理整顿无证办学问责机制,对疏于管理、视无证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考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任其存在而不采取措施进行清理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严格落实责任。此次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统筹协调这次清理整顿工作;教育、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检查民办学校是否具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清理整顿对象作出整改、撤销等决定,为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民政部门要重点检查民办学校是否办理了法人登记;建设部门要重点检查校园建筑是否符合房屋安全要求;卫生部门要重点检查办学场所和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防疫和健康要求;公安(消防、交警)部门要重点检查办学场所是否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学生接送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干扰清理整顿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坚决打击;物价部门要重点检查民办学校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情况;地税部门要重点检查出租办学场所的业主是否依法照章纳税,同时向其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城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清理整顿对象进行综合执法;宣传部门要做好媒体监督和相关报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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