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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档案保管和利用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综合档案室应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霉、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气体等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综合档案室应建立档案信息检索体系,编制案卷目录(包括案卷号、案件号、题名、年度、页数、期限、备注。见表样4)、全引目录、专题目录等必要的检索工具。

  第十五条 应建立档案利用、保密制度。严格借阅审批、登记手续。

  (一)价格鉴定业务档案原则上仅供价格鉴定主管机关、上级价格认证中心审查、复核鉴定结论和检查鉴定工作之用,非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等相关执法、执纪部门因工作需要,凭工作证、执法、执纪证件和单位介绍信,经价格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档案。

  (三)查阅档案必须经相关负责人批准,由档案专管人员提供,并限定在单位办公场所内进行,当天归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摘抄、复制或带出办公场所。

  (四)利用档案应办理登记手续,借阅人不得拆封、涂改、撕毁、污损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进行检查。

第四章 档案移交、鉴定和销毁

  第十六条 各级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业务档案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综合档案室移交,作为价格主管部门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定期移交至国家综合档案馆。

  第十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综合档案室应按规定对已到期的价格鉴定业务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由办公室、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逐件地直接鉴定。对列入销毁范围的档案,应清点核对,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由鉴定小组两名以上人员监销。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变动岗位,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办理交接手续,不得私自将档案有关资料带走。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 在价格鉴定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价格鉴定档案工作不到位的应限期整改;违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一:表样1-5

  附件二: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样本

  附件一:

  表样1
  卷内文件目录

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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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者

题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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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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