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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办法》的通知
(晋环发[2009]193号)


各市环保局:

  为规范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现场执法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监察稽查是指环境监察机构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管理相对人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环境监察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
  第三条 环境监察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条 环境监察稽查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制度,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全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监察稽查工作。

第二章 稽查内容

  第五条 环境监察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二)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三)对挂牌督办案件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整改落实情况的后督查;
  (四)对群众屡次投诉环境案件不处理或处理不当的督查;
  (五)对其他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六)下级环境监察机构请求稽查的环境案件;
  (七)上级交办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督查。
  第六条 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应接受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办。
  第七条 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对上级交办的或者其他部门要求协查的案件,应当优先查处。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的,应提前7日向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或要求协查的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逾期仍不能完成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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