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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福建省闽联民用爆炸物品有限公司新建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福建省闽联民用爆炸物品有限公司新建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批复
(闽经贸机电〔2008〕374号)


福建省闽联民用爆炸物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建顺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申请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按顺昌县发展和改革局顺发改[2008]54号文件批复,在顺昌县元坑镇际下村奋坑垅地块选址新建民爆物品储存仓库。有关要求如下:
  一、本项目相关的安全设施应按照设计单位对该民爆器材储存仓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劳动安全、消防等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气象、公安部门对避雷、防盗报警设施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
  二、本项目实施完成后,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向我委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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