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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大田县永丰民爆器材专卖有限公司改扩建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大田县永丰民爆器材专卖有限公司改扩建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批复
(闽经贸机电〔2008〕453号)


大田县永丰民爆器材专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改扩建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申请(田永丰民爆[2008]3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对位于大田县石牌镇马山村的雷管仓库进行改扩建,改扩建后的雷管仓库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储存容量为50万发。有关要求如下:
  一、本项目相关的安全设施应按照设计单位对该民爆器材储存仓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筑物、消防、防雷等设施须经专业机构测试合格或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
  二、本项目实施完成后,应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按《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向我委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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