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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厦门鸿益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煤炭经营资格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厦门鸿益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煤炭经营资格的通知
(闽经贸许可〔2008〕78号)


厦门鸿益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
  我委于2008年6月20日以来先后受理了你们提出的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和《福建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若干规定》(闽经贸能源〔2005〕526号),经审查,准予厦门鸿益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福鼎市燃料有限公司资国码头供应站等5家民用型煤加工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详见附件),有效期为三年。
  按照行政许可办理期限要求,请上述企业于2008年7月30日之前到我委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领取手续。
  联系人:欧阳炎,联系电话:0591-87568994。
  附件:准予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准予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

  一、煤炭批发经营企业
  1、厦门鸿益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厦门长伟工贸有限公司
  3、福建东鑫贸易有限公司
  4、福建神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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