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人行道机动车辆违法停放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人行道机动车辆违法停放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城管发〔2009〕48号)


各区执法局,市执法局各分局、直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
  《人行道机动车辆违法停放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4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人行道机动车辆违法停放案件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强化行政案件执行力,营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秩序,依据《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结合我市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强制执行案件的适用范围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阎良国家航空产业基地所辖区域。
  第三条 强制执法案件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管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行道机动车辆违法停放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审查和申请工作。
  直属各支队、各分局负责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第五条 莲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行政审判庭(条件成熟时可以设立城管法庭)和执行局是强制执行案件的受理机关,具体负责强制执行案件的立案、审理和执行工作。
  第六条 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
  (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
  (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届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