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管理典当行对外转让股权。各设区市经贸委要加强典当行对外转让股权管理,特别是对典当行对外转让50%以上股权、控股股东转让全部出资等变更事项要实行严格审查,防止个别典当行借机变相集资吸储或者倒卖经营资格。典当行股东转让股权时,协议双方签定转让协议要明确转让价格,并由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监管人员鉴证。原则上股权变更后一年内不得再次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小于1000万元的典当行,对外转让股权时,注册资本金应提高到上年全省新增典当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水平。
(二)做好典当行增资资格审查。拟增资的典当行应符合《
典当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的“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同时典当行经营应比较稳定,近6个月平均典当余额达到注册资本的75%以上。
(三)做好典当行股东及管理人员资格审查。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和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相关资格审查比照新设立典当行的条件执行。
(四)加强典当行经营场所变更管理。原则上典当行不跨县(市、区)变更地址。典当行办理地址变更,新的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且应在事先征得设区市经贸委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典当行应严格执行《
典当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不得以咨询点、代办点、暂住点等名义挂牌经营。
三、认真做好典当行年审工作
(一)将日常监管纳入年审工作内容。各设区市经贸委要做好典当行日常监管工作记录,收集典当行相关信用信息,建立本地典当行信用管理档案。
(二)加强年审材料审查。重点核对典当行《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记载事项是否一致,是否通过相关年检。核查审计报告及附表是否完整,相关报表数据是否一致,以及审计意见中的重大保留事项。
(三)明确年审意见。各设区市应就年审工作提交年审综合报告,综合报告应包括工作组织情况、当地典当业发展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总体评价等内容。应对每户典当行提出年审初审结论,初审结论应包括该典当行年审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日常经营有无违规记录,以及是否给予年审通过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