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综合〔2008〕463号)
各设区市(厦门市除外)经贸委(贸发局),各典当行,省典当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引导典当行规范经营,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典当业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典当行规范经营监管
(一)加强典当行资本金监管。重点核查典当行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从本设区市以外商业银行贷款等行为。核查典当行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
(二)加强典当经营规则监管。重点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是否有超范围经营情况。
(三)加强当票使用监管与申领工作。重点核查典当行所有典当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当票存根保存是否完整,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当票填写是否完整,是否按顺序使用,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当票或自行印制当票行为。省典当行业协会应按照当票管理规定,做好当票印制与申领登记工作,并向我委报告年度当票管理情况。典当行申领当票时,应填写《年度当票使用情况表》(表式由省典当行协会网公布),经设区市经贸委核查盖章后,到省典当行业协会领取。
(四)加强典当行财务管理和统计报送工作。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按照《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和《省经贸委关于开展全省典当业信息调查与统计工作的通知》(闽经贸综合〔2008〕680号)要求编制季度、年度报表,并按时上报。各设区市经贸委应认真做好统计信息督报和数据核实工作,及时查处漏报、迟报、不报行为,确保各典当行按时报送和误报数据及时更正。省典当行业协会应加强全省典当业统计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做好季度、年度的综合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并及时向我委报送。
二、加强典当行变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