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乐高唐水电站概算调整的批复
(闽发改交能〔2008〕537号)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呈报<福建省将乐县高唐水电站工程调整概算>的请示》(明发改投资[2008]114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将乐高唐水电站概算调整批复如下:
一、将乐高唐水电站项目于2005年经我委核准,2005年5月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由于工程实施期间建筑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有较大变化以及水库移民政策调整等原因,原审定概算已难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经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同意将乐高唐水电站调整概算。
二、经审查同意该电站枢纽工程投资概算调整为33460.73万元,比原概算增加2256.73万元;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投资概算调整为17650.51万元,比原概算增加8636.51万元;送出工程投资概算调整为198.76万元,比原概算增加128.76万元。概算调整后项目总投资为51310万元,比原概算增加110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