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狠抓宣传教育培训,营造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氛围
广泛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宣传教育、规范引导、培育示范,在全社会树立安全诚信意识,倡导安全道德观念,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群众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形成人人重视安全、关注安全、防范安全事故的良好氛围,建立规范的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扎扎实实开展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的全国第七个“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天府行”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阵地建设,对典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对典型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抓住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以案说法,推动典型宣传,加强警示教育。进一步搞好对区县、乡镇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认真贯彻落实工厂(公司)、车间(项目)、班组“三级教育”制度,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切实关心进城务工农民的人身安全,搞好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强化对监管监察人员和乡镇政府负责人的法律法规培训,推进安全生产依法行政,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基层的落实。
(七)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加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度。以排除隐患、防范事故为目的,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时段和关键部门、关键企业、关键岗位的安全监管;要围绕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反“三违”、防“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活动。加强集中执法、联合执法、共同执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依法惩处严重违法、抗拒执法行为。
严禁隐瞒事故、谎报和拖延不报。按照国务院要求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大伤亡事故经济赔偿的规定,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发生伤亡事故后,除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外,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必须依法向事故受害者或家属支付国家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金。事故救援、善后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必要费用以及险情处置费用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着力营造“违法成本高、守法成本低”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