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交通局。不发生因交通部门管理原因而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和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3.市安监局、市经委。不发生因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原因而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煤矿事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以内。
(四)安全隐患治理目标
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 “隐患治理年”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继续坚持全市重大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定期公告制度和每季度的重大安全隐患信息报送制度,规范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报告、评估、分级、整改及验收程序,完善隐患管理制度,落实隐患整治责任,推进隐患治理工作。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于2008年4月10日前将2008年隐患排查情况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经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按事故隐患治理“三级管理”原则列入2008年隐患整治工作任务。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深化“一岗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要严格执行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的通知》(自府函〔2007〕116号)要求,进一步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分管范围内负领导责任。
继续坚持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安全生产政绩业绩考核,建立刚性约束机制,厉行责任追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二)认真贯彻《规定》,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加大对《规定》的宣传贯彻力度。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要善于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激发生产经营单位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内在动力,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逐项检查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加大投入,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能力。要按照依法严格监管、行业有效指导、强化社会监督的思路,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