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第五条修改为:“各级发改、建设、规划、公安、城管、工商、土地、房管、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与地名管理部门及时互通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2.将第七条修改为:“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得单独使用通名或专名作地名,禁止通名叠用。”
3.将第九条修改为:“城镇道路、巷弄、居民住宅区、人工建筑物使用的通名,应符合《镇江市城市地名总体规划》的规定。地名命名、更名实行预报和备案制度。”
4.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凡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新建居民住宅区、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以及人工建筑物(包括高层建筑)建设等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环评、规划选址和报勘的同时,向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或使用地名预申报手续。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手续之日起20日内办结。”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未经批准的地名均为非标准地名,不得在办理户籍、工商登记、土地和房产权证等有关方面使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宣传媒介和广告经营等单位,在承办各类地名广告时,应依法查验标准名称的批复文件,核实标准名称,并正确使用标准名称。不得在各类广告中使用未经审批的非标准名称。”
6.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地名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公共产品,并向社会提供地名公共服务。”
7.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地名标志的内容、规格和材料应按照GB17733-2008《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执行。”
8、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等,建设单位在立项、规划和报勘的同时应向市地名管理部门呈报道路、街巷、楼幢、门室牌号设置申请,由市公安部门负责编排门室号码,号码不得无序跳号、同号,市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作和设置标志。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制作和设置地名标志。”
9、在第三十四条之后增加一条为:“市地名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0、将原文件中“计划”部门的称谓统一修改为“发改”部门。
十八、《
镇江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镇政发〔2002〕102号)
将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修改为《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具体内容修改为: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
类 型
| 建 设 工 程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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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 1.500米以上隧道、高速公路、公路干线上的特大桥。
2.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地铁工程。
3.国际、国内重要的干线机场。
4.2万吨级以上的港口、码头。
|
能源水利
|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3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
2.海洋石油平台;区域性输油、输气管道。
3.大型水利枢纽;位于大、中型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一级挡水坝(堤防);重要泄洪闸、节制闸(Ⅰ级)。
4.大、中型城市的大型供气、供水、供热主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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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
民用建筑
| 1.高层建筑80米以上,以及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贸易、金融、商场、宾馆等公共设施。市电力调度中心大楼。
2.铁路干线上大型站的候车室和枢纽的主要用房。
3.大功率(200千瓦以上)广播发射台、20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4.市中心长途电信枢纽建筑;邮政枢纽。
5.市、县级中心医院主体建筑。
6.6000座以上体育馆(中心),大型展览馆,存放国家一、二级文物的博物(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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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 1.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核废料处理工程。
2.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污染物质的大中型实验、检验和仓储等工程,以及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等)的建筑。
3.大中型炼油、化工及石油化工、化纤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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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程
| 1.重要军事工程、各级人防指挥中心。
2.业主、建设单位或其他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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