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镇江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工作实施办法》(镇政发〔2000〕220号)
1.将第三条修改为“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运行模式,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为生活垃圾袋装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2.将第四条修改为“生活垃圾袋装化严禁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容器,具体工作采用定人定片、个人承包或按片竞标等方式组织实施。”
3.将第五条修改为“镇江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区卫生保洁人员计划的核定及市级培训,……。”
4.将第六条修改为:“生活垃圾袋装化实施范围为镇江市市区(包括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所属范围所有城市居民户以及辖区范围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驻镇单位、临街经营工商户、农贸市场。”
5.将第七条修改为“居民生活垃圾的上门收集、街巷清扫保洁以及清运至垃圾中转站(点)由街巷卫生保洁员实行一体化运作。”
6.将第八条修改为“主次干道临街单位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收费标准,实行有偿收集代运,并列为环卫作业考核的内容。”
7.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经市房管部门资质审定,工商部门已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机构管理的区域,其生活垃圾收集及清运暂由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按现行模式运作。……。”
8.第十八条修改为:“辖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9.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本办法由镇江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五、《
镇江市城市中心区临街建筑及附属设施整治改造技术规定》(镇政办发〔2001〕93号)
将第七条修改为:
“七、户外广告物设置通则
本区户外广告物设置由中、低二个层次构成:中,主要是指建筑裙楼及墙面广告、多层建筑的裙楼及屋顶广告;低,主要是指商店的店牌店招及落地式灯箱。
1.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
2.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场所和设施……
3.设于建筑物上的户外广告。
对设于建筑物上的各类户外广告应严格控制,在符合规划条件并经许可的情况下设置。
(1)二层以上楼宇门楼不得设置柔性灯箱式店牌店招。同幢建筑设置的店招店牌字号必须统一设计,统一规格。色彩、尺度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十六、《
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镇政发〔2001〕236号)
1.将第九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期限自许可之日起计算。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屏(牌)、高杆(炮)广告一般不超过6年。
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期限届满的应当更换,否则对广告设施上的户外广告不予许可。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自许可之日起2个月内设置完毕。”
2.将第十条修改为:“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决定(含相关许可证件)的要求和批准的地点、内容、时间、规格,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申办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标注设置证号、设置单位、设置期限。”
3.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设置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拆除。
需要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办理行政许可延续手续。”
4.将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市城管局视情组织工商、规划、公安、交通、园林、市政公用等部门对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进行审查,经会审同意后,以镇江市城市管理局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发给《镇江市户外广告设置证》(以下简称《设置证》)。
5.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广告标语牌、画廊、牌匾等,影响市容的,由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六)项的,由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七、《
镇江市地名管理办法》(镇政发〔2001〕247号)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