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镇江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征求书面意见的形式。涉及选举业主委员会和讨论决议有关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项内容的会议时,应当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

  3.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4.文件中所有“物业管理企业”称谓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公约”的称谓修改为“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的称谓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九、《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镇政发〔1997〕157号)

  删去附件一《镇江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细则》第三条第二款。

  十、镇江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镇政发〔1997〕301号)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将第四条修改为:“镇江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镇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各辖市、区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3.在第五条之后增加一条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范围:

  (一)将房屋(包括阁楼、负层等)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二)以联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

  (三)以柜台、摊位等名义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四)酒店(旅社、宾馆、招待所、饭店等)将其客房或其它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经营场所、生产、仓储等,并以此为工商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五)以其他形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4.将第七条修改为:“ 出租房屋给暂住人员,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

  5.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共同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证件: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证件、证书;

  (4)出租共有房屋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书;

  (5)代理出租的,须提交产权人授权委托书;

  (6)已抵押房屋出租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书。

  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可由产权单位统一申请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对符合房屋租赁登记条件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登记,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答复当事人,并退还租赁合同和有关证件。”

  6.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和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