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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镇江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一、《镇江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已被: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 三、《镇江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镇政发〔1995〕201号)”已被: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镇江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镇政发〔2009〕4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市政府决定对《镇江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等2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镇江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政府令第16号)

  将第五条修改为:“东至焦山路(待建,在原焦化厂铁路专用线上)--禹山北路(焦山路至小米山路段)--小米山路(禹山北路至宗泽路段)--宗泽路--谷阳北路(宗泽路至京杭大运河段)--古运河丁卯桥段--团结河,南至镇大铁路--沪宁铁路天桥段--南徐大道与朱方路连接处(南徐大道南侧100米范围),西至朱方路(从南徐大道连接处开始)--润州路,北至长江南岸线”。

  二、镇江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实施细则》(镇政发〔1994〕148号)

  1.将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负责搬运装卸业户的经营许可办理,核发《道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许可证》;”。

  2.删去第四条第(四)项。

  3.将第五条(五)项修改为:“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从事起重、吊装危险品货物装卸作业项目的,应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4.将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许可办理。申请从事搬运装卸经营的,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具备经营条件的书面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5.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搬运装卸承托双方应根据《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提倡使用推荐的搬运装卸格式合同文本。”

  6.删去第十二条。

  7.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将所有《搬运装卸经营许可证》的称谓修改为《道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许可证》。

  三、镇江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镇政发〔1995〕201号)

  删去第八、九、十、十一条。

  四、《关于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暂行办法》(镇政发〔1996〕237号)

  1.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设立行政效能监察中心(以下简称监察中心),受理对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办事效率问题的投诉。”

  “投诉中心设在市监察局,投诉电话为:84419123”。

  2.将第六条修改为:“监察中心受理投诉按下列要求办理。”……

  3.将第七条修改为:“被投诉者确有本暂行办法第四条情况之一的,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事实、情节、后果、被投诉者的责任、态度给予相应的处理。1.责令检查;2.通报批评;3.扣发工作性津贴;4.警诫;5.追究政纪责任;6.辞退。上述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处理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市监察中心,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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