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Ⅰ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其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挥,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太原城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时,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
实施Ⅱ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由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
实施Ⅲ级响应,在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下,由灾区市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其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灾区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
实施Ⅳ级响应,在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由灾区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
5级以下较轻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由灾区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视情可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挥,负有相应事权的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若某级人民政府无力承担时,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该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
国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毗邻省(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并对我省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应急处置,省人民政府根据山西省地震局的建议确定响应级别,并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社会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参加地震应急救助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社会各类救援力量应当执行政府赋予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接受灾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需军队参加的,可通过当地军事机关提出并按程序办理。遇有紧急灾情、险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可直接向当地驻军部队提出救助请求,驻军部队应按规定立即实行救助,并向上级报告。
3 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体系
山西省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市、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直部门抗震救灾分指挥部组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全省实施Ⅰ、Ⅱ级地震应急。
实施Ⅰ级响应时,由省长担任总指挥,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领导担任副总指挥。
实施Ⅱ级响应时,由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省长任总指挥,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副组长、省军区、省武警总队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全体成员为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
3.2 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全省抗震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确定、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调整、终止地震预警级别;迅速组织有关市、县和部门、单位查清受灾情况,制订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派出现场指挥部、省地震紧急救援队、各类抢险队及工作组;协调驻晋部队、省外和国际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部署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部署省直部门和有关市、县对灾区的紧急援助;根据震情和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颁布临时规章、规定,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3.3 办事机构与职责
在实施Ⅰ、Ⅱ级响应时,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自行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是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地震局。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防震减灾的副秘书长和省地震局副局长共同负责,办公室成员包括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和有关专家、省地震局相关业务人员。
应急职责:贯彻国务院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并督促落实;组织专家为指挥部提供抗震救灾决策建议;汇总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协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应急工作;协调省外和国际救援力量的应急工作;加强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发布;草拟指挥部文电,管理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并整理归档;为指挥部技术、后勤等提供条件保障;处理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1)人员抢救组
牵头部门:省军区
组成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煤炭局、山西煤监局、省地震局、团省委、省红十字会。
分组职责: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负责清理灾区现场。
部门职责: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军队和省内预备役民兵赶赴灾区,参加抗震救灾。省武警总队负责调动所属部队对重灾区或重要场所人员实施抢救或特种抢险。省公安厅负责调动省地震紧急救援队实施重点部位抢险救灾。省安监局负责调动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化救护队实施抢险救灾。省煤炭局和山西煤监局负责调动矿山救护队组织煤矿企业的抢险救灾。省地震局负责派出相关专家协助各类救援队实施现场救援。团省委、省红十字会共同负责管理与调配志愿者队伍。
(2)医疗防疫组
牵头部门:省卫生厅
组成部门: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红十字会、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
分组职责:负责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部门职责:省卫生厅负责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治,转送安置伤员;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毒,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检测灾区的饮用水源;向灾民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负责组织震后药品、医疗器械的调拨,协调有关部门保障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并组织生产救灾急需物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救灾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伤员救治。省民政厅会同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组织遇难人员尸体处置。省农业厅负责控制灾区动物疫情。
(3)群众生活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