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税费减免
(八)减免相关收费。创业扶持对象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合法从事小商小贩等个体经营的自我雇佣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免于工商登记,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对农村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用电电价优惠。
(九)实行税收优惠。将现行的鼓励失业人员个体经营、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的审批时间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鼓励农村失业人员在农业领域创业,按规定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和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远洋捕捞,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经营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扩大信贷支持
(十)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由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扩大到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即本意见第(三)条所指创业扶持对象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十一)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3年内,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贷款额度由最高不超过5万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10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人均贷款不超过10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总额度发放贷款。
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的创业扶持对象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办理第二次贷款。
(十二)放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初次贷款据实全额贴息,第二次贷款给予50%的贴息,其他非微利项目初次贷款给予50%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第二次贷款继续给予50%的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