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有关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查,认为市政府有关决策确需重新研究评估的,提请市政府授权有关机构对该决策进行研究评估,形成停止执行、修改或者继续执行的意见。审查研究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应当及时向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馈。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决策及执行各环节的行为主体均应纳入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违反本规则作出错误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鸡西市人民政府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决策者过错责任;对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市政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则,制定本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相关规则,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策中,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其发布前的审核和发布后的备案,应当严格遵守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
鸡西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废止。
鸡西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行为,使政府的决策充分体现群众的意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重大事务在研究决策、推行实施、效果评价等阶段,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实施听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意咨询、听证、公众质询、民调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民意咨询
第四条 政府在重大决策的酝酿阶段,政府相关领导和涉及部门要深入到利益关系群体中进行调研,面对面征求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形成调研报告报市政府,作为市政府决策参考。咨询的主要内容:
(一)重要政策的制定;
(二)重要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