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县(市)、区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加大生态市建设资金投入,重点解决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问题,加大对饮水安全、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积极吸引外来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环境保护领域,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积极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推进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改革,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五)推动环境科技创新,提高环境保护科技含量。针对制约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生态保护、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保护的重点难点开展技术攻关,积极引进外来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建设环保科技基础平台,建立循环经济和最佳环保实用技术示范推广基金,推动科技创新,鼓励和扶持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六)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各级人民政府要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辖区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
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各项环境保护任务和责任落到实处
(一)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各部门都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总揽,不断加强和完善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探索建立市、县、乡、村环保责任网,乡建环保站、村设环保员、街道建立环保监督员。切实抓住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一抓到底,抓出成效。要定期研究部署环保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保规划,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
(二)完善环境保护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建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把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特别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建立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的问题。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