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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阻止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公积金中心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监督。
  第四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不得拒绝。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
  第四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等稽核制度,对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受委托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应当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并及时予以核实和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户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公积金中心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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