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细则》业经2007年3月19日市政府十三届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鸡西市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水、大气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十一五”期间鸡西市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控制目标的完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属我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水污染物,是指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本实施细则所称大气污染物,是指能导致大气污染的有害气体。
第三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充分、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制定。主要污染物控制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二氧化硫(SO2)、烟尘、粉尘。
第四条 本细则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县(市)区政府职责。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市政府分配的“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积极采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开展清洁生产审计与管理,深化污染源综合治理等总量削减措施。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污染源治理、搬迁和关闭等各项年度计划,同时报市环保局备案,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