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程序为:申报人申请,财政机关进行退税资格认定和审核(初审、复审和终审)、批复、退付。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一般按季申报,但增值税月缴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可按月申报。终审、复审部门可根据实际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 适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申报人,直接向当地初审部门申报退税,并报送如下书面资料:
1、退税申请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
2、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及人民银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书面申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并加盖企业公章;
4、《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见附表一);
5、申报期内税款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申报期内各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7、申报期内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8、申报期内的“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对账单复印件;
9、税务机关出具的申报期内不欠税证明或稽查结论;
10、其他资料。
申报人首次申报时,还需报送以下书面资料(以后申报可不再提供,如有变更,应及时提交变更资料):(1)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二);(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主管国税局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复印件;(4)按照《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向有关机关备案的,须提供有关机关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5)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