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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营性加油(气)站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三)收款处(现金存放室)、IC卡充值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存放现金等重要物品,并固定于地面或墙体。

  (四)收款处收费柜台上方应安装整体焊接、质地坚固的金属防护栏,防护钢管内穿钢筋直径不小于14毫米、钢管间距不大于140毫米;有条件的应安装单块面积不大于4平方米、符合国家标准的防弹(复合)玻璃,柜台柜面中间应设置长、宽、高度适宜、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

  (五)收款处(现金存放室)、IC卡充值点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措施;金属防护栏应整体焊接并固定于墙体,内穿钢筋直径不小于14毫米、间距不大于140毫米,防护栏高度超过400毫米的应以钢质横梁加固。

  (六)油库(罐)区应对加、取油口等部位采取防破坏、防盗抢防护措施。

  第八条 加油(气)站应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对加油(气)站出入口、收款处(现金存放室)、IC卡充值点、加油区、油库(罐)区等重点部位进行视频监控,通过录像回放能够清晰显示上述范围内所有人员的体貌特征、车辆号牌等情况;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作为图像记录设备,24小时进行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在30秒以内;对图像记录设备应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

  (二)根据加油(气)站的具体情况,应在收款处、IC卡充值点等部位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应具有防误触发措施,并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当触发报警后能够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报警信号的,不得在通信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

  (三)在具备入侵报警条件的油库(罐)区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盗抢行为实时探测报警;其他重要部位应根据需求安装入侵探测器;入侵报警装置应根据实际情况与公安机关、治安防范组织联网或与值班室(监控室)相联。

  (四)加油(气)站上级主管单位可以按管辖区域建立安全防范控制中心,通过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各加油(气)站安全防范系统的管理和控制,有条件的可实现远程联网监控。

  (五)技防建设所涉及的技术系统配置,应采用与加油(气)站环境相适应的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选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技术防范设施的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应符合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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