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营性加油(气)站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江苏省公安厅2009年5月4日以苏公厅〔2009〕206号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加油(气)站安全防范工作,切实保障加油(气)站财产及公民人身安全,依据国务院《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
《内保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对社会营业的,为机动车加注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料的加油(气)站适用本规范。非经营性加油(气)站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加油(气)站安全防范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加强以防盗抢、防爆炸、防事故、防恐怖袭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条 加油(气)站上级主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加油(气)站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系统、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单位管理目标,与生产、经营活动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二)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兑现奖惩;
(三)根据安全防范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保障所需经费和装备;
(四)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治安隐患整改要求;一时难以整改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及时处理涉及安全防范工作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加油(气)站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制度,按照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二)负责物防、技防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三)负责单位员工安全防范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