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在接收该部分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后,应将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情况说明》移送税源管理岗,使税源管理岗及时掌握经管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并由税源管理岗进行归档处理。
(二)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存在相关数据时,应单独报送由进出口部门出具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在接收该部分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时,应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1栏与《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上的税额进行核对,一致的方可继续进行申报。《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应与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纸质申报资料一同归档。
四、经审核检查的其他抵扣凭证的结果处理
税源管理岗在完成对异常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后,属于不符合抵扣范围,需纳税人进行补税处理的,应参照《关于修订<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4号)的相关处理进行操作。纳税人的相关补税金额不需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
五、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流转税处联系。
附:
《纳税申报情况说明》填写要求
一、适用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申报表中存在以下特殊数据,需要进行申报情况说明的,应在报送申报资料的同时,另行填报纸质《纳税申报情况说明》(一式一份,下称《情况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3、4栏销售额及税额负数;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负数;
(三)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申报数据。
二、填写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3、4栏销售额及税额负数,应在《情况说明》中对以下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1、销售额及税额负数产生的具体原因;
2、第3栏或第4栏销售额及税额的小计包括哪几方面数据,如正数销售额及税额、负数销售额及税额各占多少;
3、其他情况需要冲减当期销售额及税额的数据,并详细说明其他情况的具体项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