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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09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1、灾害速报

  1小时报告。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灾害发生地的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

  6小时报告。发生造成6人(含)以上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害发生地的州(地、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1日报告。发生造成6人以下死亡和失踪的中、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地的州(地、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日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建筑工程施工、工矿生产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失踪的,要在向安监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立即前往调查并起草灾情或险情报告,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2、应急响应开始

  出现特大、大、中、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根据灾情或险情情况提出应急防灾减灾对策,迅速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等措施。

  3、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应急响应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当地县(市、区、行委)、州(地、市)和省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防灾减灾职能部门责任人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4、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县(市、区、行委)、州(地、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防灾减灾职能部门责任人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地质灾害防治指挥系统

  一、汛期值班单位、电话

  1、国土资源部

  电话:010-66558310 66558313

  传真:010-66558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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