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如纳税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3年(设立初期)减征。
2.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100%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物流企业,凡列入省级以上试点物流企业的,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企业有关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
4.对试点物流企业和从事货运、拆迁、保险、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代理企业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5.对主辅分离后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费、电费、燃气费和房屋租金后为营业额。
6.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免征营业税。对居民企业年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具有《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
三条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8.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减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逐步改革水、电、气等要素资源价格。除特种行业外,主辅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用水用气价格与一般工业同价;改革销售电价分类结构,逐步实现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