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防范控制创业投资风险。引导基金章程应当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以参股方式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以提供融资担保方式和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应加强对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严格限于国家规定,可以以全额资产向多个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创业投资企业暂未投资项目的资金可通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获取收益。
四、实行政策扶持,加大创业投资业扶持力度
(十)落实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要求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十一)加大政府财政补贴。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软件企业2年以上(含2年),投资额占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50%以上,且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占本企业销售额5%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财政补贴,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投资总额的6%,补贴资金由所投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级财政承担。
(十二)减免股权过户费用。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创业投资企业在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交易时,市产权交易中心减免相关费用。
(十三)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允许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对符合政府政策导向并投资于初创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出现的亏损,按其投资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具体标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