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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五)鼓励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自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六)鼓励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正常经营满6个月,凭营业执照副本和《就业援助证》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事业(劳动保障)所申请确认,经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定、财政部门核准,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再就业补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就业援助证》和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审批表》,经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定、财政部门核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鼓励全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大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按第十八条执行,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十七)加强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和开发。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并落实到年度计划,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困难人员优先扶持和重点帮扶。政府出资向用人单位购买公益性岗位,用于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的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十八)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无地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和取得国家统一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一次性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的,贷款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1次。对上述人员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的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完善创建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良性互动机制。小额担保贷款利率、贷款担保服务及贷款发放等具体操作办法,由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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