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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一)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的上岗就业能力、从业工作能力、转换就业能力和创业创新能力的培训。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无地登记失业人员和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新居民(农民工)证书人员经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给予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补贴。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和已在企业就业的外省务工人员参加技能培训的,各地按规定给予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180元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和政府招投标制度,明确项目监管人及监管措施,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二)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在做好城乡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残疾人创业培训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开展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地区劳动者的创业培训。要在职业院校设置创业课程,配备师资力量,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创业培训机构要按照国际劳工组织推荐的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上述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国家统一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由当地政府按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给予创业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补贴 。

  (十三)提升农村劳动力继续培训工作。将农村劳动力继续培训重点转到提高职业能力上来,着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岗位培训,提高培训层次,使农村劳动力的职业素质能力总体上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通过提高门槛、公平竞争和有效激励,调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并落实对培训机构的审批、培训补贴审核程序的监管,建立完善培训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

  四、加强就业援助,帮助解决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

  (十四)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在继续做好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援助的基础上,扩大无地居民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的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城乡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复转军人中的大龄(具体年龄另行规定)人员、全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大龄人员作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需根据有关政策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会事业(劳动保障)所登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发放《就业援助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要积极主动寻找就业机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提供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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