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在保持现行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员凭证享受优惠政策直到期满的基础上,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市实行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人员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对就业困难人员发放《就业援助证》。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分别凭《登记证》、《就业援助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应就业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就业援助证》发放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八)强化创业服务。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开发创业指导技术,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完善服务内容,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创业政策发布平台和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健全促进创业目标责任制,把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实施优惠的财税政策。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残疾人,以及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被征地人员、全部流转和自愿全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取得国家统一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从事创业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免收涉及工商、卫生、环保、城建等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各类从事创业经营的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扶助。
三、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十)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全面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工程”,落实高技能人才培养政策。加强各类技能人才引进,建立中西部合作办学、校企合作机制。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校企为主”的培训模式。市、县(市)要积极组织职业培训院校和企业与中西部院校对接,对承担培训见习的学校、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